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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二、民法調整的對象包括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具體表現為:
(1)參加財產關系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發生財產關系須遵循自愿原則。
(3)財產關系大都是等價有償的。
2、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具有如下特點:
(1)人身關系主體牌平等地位。
(2)人身關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
(3)人身關系與特定主體不可分離。
(4)人身關系在一定情況下與物質利益相聯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準則,是制定、解釋和適用民法的依據。
(一)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包括下列含義: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體的權利應獲得平等的保護。
(二)自愿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具體表現為:
1、法律保護當事人的起初意愿。
2、當事人民事活動的意志自由。
3、當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對的。
(三)等價有償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取得一方財產或勞務時,應按價值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以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
等價有償原則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在民事權利義務分配上相互對應,一方享有權利,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取得利益須付出代價。
2、在權利義務的價值會計師上大致相當,不得在經濟上顯失公平,但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除外,如贈與。
3、當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動時,各方均應取得相應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違法行為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按財產價值予以補償。
5、值得注意的是,等價有償僅適用于民法上的財產關系,不適用體現精神利益的人身關系。
(四)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以公平的觀念實施民事活動,司法機關應根據公平的觀念處理民事糾紛。
(五)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
所謂法律要作廣義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與該項民事活動有關的民事單行條例、法規等。第二、法律沒有規定時,應遵守國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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