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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
7、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民事權利能力終止。(2)婚姻關系解除。(3)財產繼承開始。
8、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監督和保護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9、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兩種: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
三、未成年人法定監護
1、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設定的范圍和順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4、 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約略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4)自然人的戶籍:是戶籍管理機關記載自然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等的自然狀況的基本法律文件。
(5)合伙的法律特征:
①合伙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聯合形式。
②合伙是住所合伙合同而成立。當事人之間共同進行生產經營,雖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的, 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當事人之間有口頭協議的,也可認定為合伙關系成立。
③合伙須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出資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合伙經營的基礎。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是技術、勞務。只出資金、實物或技術而不參與經營、勞動,擔參與合伙盈余分配和承擔虧損的,共同負擔合伙風險。
5、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1)合伙人的權利:①參與合伙經營活動和監督合伙事務的權利。②對合伙事務的決定權和執行權。③分離合伙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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