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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人的義務
1、按約定及時出資。
2、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合伙財產:《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伙企業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第20條第1款規定:"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侵害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伙債務的承擔: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4)退伙:根據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分為聲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強制退伙。
(5)合伙的解散:又稱合伙的終止,是指合伙事業終結,合伙人之間結束合伙關系。的概念
(6)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7)法人的成立條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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